第九百九十二章 点和面(4/6)
血手印很可能是凶嫌留下的,其特徵将提供进一步的线索,因此,这可能是本案的重要物证。从浴室出来沿走廊往里走,右边就是起居室,电视仍开着,墙上挂着刘光芬一家人的照片,看到一个如此美好的家庭突然间惨遭灭门,我心里十分难过。
从厨房在爆玉米花,电视和电灯仍然开着等情况性迹证,我判断案发时间在晚上:刘光芬一家人在看电视,张长寿准备洗澡,外婆在为外孙女准备玉米花。二楼的主卧室十分零乱,有翻箱倒柜的迹象,老的几个皮包被打开来,丢在地上。
小女孩的尸体躺在一楼走廊快到尽头处,左边卧房的走道上。自来水从厨房和洗手间流出,流经走廊,有一部份流进了卧房,浸湿卧房的地毯。小女孩上半身躺在湿漉漉的地毯上,下半身躺在一块床罩上,旁边有一个枕头。床罩上的血迹是干的,形状十分奇怪。一般来说干掉的血渍并不会留下类似水渍的滩印,我站在床边,盯着这些奇怪的血迹,脑不停地想着,怎么会有这样奇怪的痕迹。想了十几分钟后,我突然想起来,这床罩是电毯,通电使用时,上面的血迹就会被烤干成为一滩印痕。在远离门的床头一旁,我们发现喷溅型的血迹,表示小女孩很有可能是在床上遇害的。
小女孩身上共发现14处伤口,大部份都集中在她的脖上,脚踝上有一个模糊的血手印,可能是凶嫌在杀害周小惠后用沾有血迹的手拉住她的小脚,将她从床上拖下来。
但是从床上拖到地毯上所留下的血迹并不是湿的,也就是说,小女孩被割喉后躺在床上一段时间,过了许久凶嫌才将她拖下床的。
拖动小女孩的时候,凶嫌一定要站在床边,所以床边的地毯是十分重要的物证来源,因为凶嫌将整个现场用水洗过,床边是唯一可能留下脚印的地方。我们用化学药剂在地毯上化验,现场二十多个警员都不相信地毯上能显示脚印来,当我将药剂喷洒在地毯上,马上就显示出半个鞋印,好像魔术师在表演魔术一样,大家都“哗”的一声惊奇地叫起来。
鞋印并不清楚,不过可以看出是一只42码的球鞋。再经过电脑影像处理,使印纹变得更清晰,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,终于发现是s(阿迪达斯)的球鞋。
刑警们在小女孩的睡衣上发现了尿液痕迹,以及大片的血迹,经过化验,尿液和血液都是周小惠的,棉被上也有大量血迹,枕头朝地的一面也是如此。安良研判小女孩被割喉后仍未断气,凶嫌用枕头压住她,直至断气不再动弹为止;后来法医的解剖报告果然证实小女孩是窒息而死的。
如果凶嫌是用枕头闷死小女孩的,枕头朝上的一面可能会留下手纹。鉴识人员马上在现场进行化验,枕头上果然发现一个手印,这个手印很不清楚,后来拿回化验室用雷射侦测,发现一个更清晰的手印。这个手印只有15厘米,与浴室墙上的血手印相差很多,从此,安良推断可能有两个凶嫌,一个手型很大,另一个手型细长而娇小,很可能是一位女性。
在分析这些现场证据与现场重建时,安良推测小女孩可能听到祖母惨叫躲到卧室,被凶嫌发现后在床上惨遭割喉;后来凶嫌在屋内毁灭证据,搜索贵重物品,要离开时发现她尚未断气,便将她从床上上拖下来,再用枕头将她闷死。
刑警们花了一天半的时间,终于将屋内的证据收集完毕。下一步就是回到化验室进一步的分析物证,同时,还要利用这些证据来寻找其它相关的线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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凶器是凶杀案件的重要证据。从伤口的形状,警察可以判断出凶器的属性。举例而言,如果是被钝器打伤时,从伤势中可以推断凶器是榔头,斧头,棍棒,或是石头。
如果是刀,可以推断出单刃或是双刃,刀长和刀缘形状等。但是由于人体的肌肉纹路不一,如果是顺肌理割伤,伤口会显得长一些,而且比实际的刀身长;如果是横向肌理割伤,伤口看起来会比凶器小,国内有许多刑事解剖学家专门研究种种伤口及死因。
从刀伤的方向,警方还可以凶嫌行凶时的相对位置及其力道。刀伤的部位也可以作为剖绘凶嫌的根据。如果伤口分散在不同的部位,很可能被害者曾与凶手打斗过;如果伤口的方向转移,很可能是死者曾经企图躲避或抵抗凶嫌的攻击;如果伤口都是顺同一方向,则有可能凶手出手密集,刀刀见血。
本案中,经过对比三位死者的伤口,安良认为他们都是被同一把刀刺死的。凶器大概是八寸长的单刃长刀。但是,刑警在屋内现场及附近多次搜寻,都找不到这把刀。追寻凶刀时,刑警都会先从厨房开始,因为凶嫌往往顺手拿厨房的菜刀行凶。而现在的家庭在购买刀具时往往购买一套,如果发现一套刀具中其中的一把不见了,即可推定失踪的这把刀与案件有关;侦查人员就可以与刀商联络,确定这把刀的具体规格。
刑警在刘光芬家的厨房清点刀具时,果然发现其中有一把较大的刀不见了。在房屋内外现场都没有找到任何刀具证据。安良推测凶嫌可能在离开刘光芬家后将凶刀丢在附近的路上,便决定展开大规模的户外搜索。
户外搜索有许多方法。有双格法,列队法,双重列队法,格状法,区域法等等,通常要视现场大小而定。
大家商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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